规章制度
8463永利皇宫登录no1 教师外出培训学习管理办法(试行)
时间:2018年11月12日    来源:党政办      作者:      编辑:王权    审核:王晓冰    点击: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了使我院教师外出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,建设一支结构合理、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较高的师资队伍,提高教学质量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和《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》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 

第二条   本办法中的教师指具有教师资格、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。本条例中的外出培训指除攻读学位、提高学历、参加学术会议之外的各类专业培训、外出考察学习等。  

第三条   教师外出培训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而进行的继续教育,既是教师的权利,也是教师的义务。  

第四条  教师外出培训要注意兼顾公平和效率,贯彻“统筹规划、按需培训、学用一致、注重实效”的方针,坚持“以在职为主、多种形式并举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,择优选派、照顾重点”的原则。  

第五条   教务处代表学院负责教师外出培训的宏观管理工作,其职责包括:  

1 、根据学院专业建设规划及师资队伍建设需要,做好教师外出培训的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。  

2 、运用正确的政策导向,建立并不断完善教师外出培训制度,保护、调动和提高教师外出培训的积极性。  

3 、做好全院教师培训经费预算,加强与学院有关方面的协调,以保证培训经费的落实。  

4 、对各教学系(部)教师外出培训计划及实施过程进行监督、检查、考核。  

5 、负责涉及全院或较大范围的教师统一培训工作。  

第六条   教学系(部)负责教师外出培训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,其职责包括:  

1 、根据本系(部)专业建设规划、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师资储备的实际情况,切实做好本系(部)教师外出培训的计划。  

2 、负责对教师外出培训的申请进行初审,办理相关手续,认定培训成绩,进行综合考核。  

3 、加强与外出培训教师的联系,关心外出培训教师的思想、学习和生活,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。

第二章  教师外出培训的形式和相关条例    

第七条   教师外出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:教育人事部门或学院组织的各类岗前培训、转岗培训、课程培训、骨干教师培训班、各种短期研讨(修)班、企业见习、职业技能培训、出国培训、学术会议、考察学习等。凡不属此列的,不受本条例规定限制。  

第八条   教师培训的主要规定  

(一)助教培训  

1 、助教培训以进行教学与科研的基本知识、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实践为主。  

2 、新进教师应参加学院或人社部门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,并取得合格证。已经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者由教务处验证后可以不参加培训。  

3 、助教不得参加课程培训。确因教学急需,助教可以参加以扩充、更新教学内容为目的的短期研讨班、讲习班进行培训,且以安排在假期为宜。  

(二)讲师培训  

1 、讲师培训应以增加、扩充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为主,注重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。  

2 、讲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课程培训、骨干教师培训班、各种短期研讨(修)班、各种讲习班、专业技能培训、出国培训等。  

(三)副教授培训  

1 、副教授培训主要是通过教学科研工作实践及学术交流,熟悉和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信息,进一步提高学术水平。  

2 、副教授培训的主要形式为课程培训、国内访问学者、各种短期研讨(修)班、出国培训等。  

(四)教授培训  

1 、教授主要通过高水平的科研和教学工作来提高学术水平。其培训形式是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、交流讲学、著书立说等活动为主的学术假。  

2 、对连续担任教授工作五年,且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,一般应安排至少半年的学术休假时间,学院和所在教学系(部)应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。  

3 、教授培训的主要形式为国内访问学者、高级研讨班、出国培训等。

第三章   教师外出培训的有关程序

第九条   规划  

1 、各教学系(部)应分别制订关于教师外出培训的长期规划与短期规划,并报教务处批准。长期规划的时间跨度为五年(与学院总体发展规划的时间跨度相一致);短期规划的时间跨度为一年(自然年),应在每年十月份报送下一年度的计划。没有规划或规划未得到教务处批准,本教学系(部)所属教师外出参加培训由教务处安排。  

2 、各教学系(部)在制订教师外出培训规划时,应从本系(部)的学科建设、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目标与要求出发,进行科学合理的整体规划。  

第十条   申请  

1 、教师外出培训超过半年或半年以上的,一般应提前两个月(不含假期)提出申请;外出培训半年以下,一般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;过期不予受理。为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,授课任务一经下达且本人安排有授课任务,教师不得申请外出培训。  

2 、教师申请外出培训必须由本人如实填写《8463永利皇宫登录no1教师外出培训申请表》(见附件),同时递交培训单位的接收函或培训简章等材料,向所在系(部)提出申请。  

3 、教师申请外出培训,应将本人相关工作安排妥当后方可外出。否则教务处或教学系(部)有权撤销其外出培训计划或将其中途召回。  

4 、教师申请外出培训应由本人办理。特殊情况确需他人代理者,可由本人出具书面委托书。  

5 、学院或教学系(部)根据教学、科研工作需要,有权安排教师外出接受培训,教师应积极配合,完成相应培训任务。  

第十一条   审批  

1 、教学系(部)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接到所属教师的外出培训申请后,应综合考虑本单位学科专业、师资队伍等方面的规划与建设要求,以及教学科研任务的实际情况,结合申请教师自身情况,于两周内做出决定报教务处审核,教务处审核通过后,系部通知申请教师本人,与获准外出培训的教师签订相关协议。  

教师申请出国培训,所属教学系(部)应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,由教务处报请院长办公会审批,获准后由教务处与教师本人签订培训协议。  

2 、教师申请半年或以上外出培训,教学系(部)应召开系(部)务会集体研究决定,由系(部)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。系(部)主任因故不在岗时,由学院指定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。半年以下外出培训申请,由系(部)主任及教务处负责人签批,并报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。  

兼任教学系(部)主任或副主任等行政工作的教师申请外出参加培训,时间在两周以下者,经本系(部)务会研究同意后,报教务处审核备案,同时报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,两周以上者同时须报院长加批。为避免影响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,主任与副主任不得同时外出参加培训。  

3 、各教学系(部)应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将外出培训的教师名单报送教务处备案,时间范围为上学期结束至本学期末(含假期)。  

4 、教师外出培训一般不允许延长时间、变更培训项目或内容。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或变更者,应按照程序重新进行申请、审批。延长时间一般不应超过原定培训时间的一倍。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培训时间或变更培训项目或内容者,教学系(部)或教务处有权取消其培训。  

第十二条   考核  

1 、各教学系(部)应当把对外出培训教师的考核纳入教师任职学年度考核体系,与教师任职学年度考核同时进行,要制定相应考核办法,对其进行考核,并将考核结果记入业务档案,作为职务任职资格、奖惩等方面的依据。  

2 、教师外出培训结束后应自觉接受考核。拒不接受考核者,按不称职处理。教师外出培训结束后,应及时向教务处及所在系(部)递交本人培训学习记录、相关结业证书、科研成果复印件和书面总结材料等各一份,作为考核依据,考核结束后,教学系(部)应把这些材料归入教师业务档案保存,不按时交者,不予报销所有费用。  

3 、教学系(部)根据教师递交的材料,由系(部)务会集体审核,作出考核结论。结论分为优秀、称职、基本称职、不称职四个等级,并根据外出培训时间的长短计入或取代教师任职学年度考核成绩。教学系(部)对基本称职的教师应提出批评教育,对不称职的教师在学年度考核时取消其评优资格,情节严重者可酌情推迟其职称晋升时间。  

4 、各教学系(部)应注意及时组织座谈会、学术报告等形式,由外出培训的教师介绍分享培训收获、培训单位的教学科研情况,促进交流,共同提高。

第四章   教师外出培训的权利与义务

教师外出培训必须与教学系(部)或教务处签订有关协议。双方根据协议书享有相应权利,履行相应义务。  

第十三条   权利  

教师在获得批准或者由教务处、教学系(部)委派外出培训并且考核结果为(基本)称职或以上者,享有下列权利:  

1 、外出培训期间,工资、津贴、福利分配原则上不受影响。  

2 、在外出培训期间已经符合条件的,其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不受影响。  

3 、由所在系(部)及教务处核报其培训费、差旅费、住宿费等,以及其他必要、合理的费用,按规定享受生活补助。  

4 、在教师学年度任职考核、职称评审时,培训期内的教学工作量可全部或部分减免。  

5 、对上述正当权利未得到落实或不服教务处、教学系(部)做出的处理,可向学院有关部门进行申诉。  

第十四条   义务  

教师在获得批准或者由教务处、教学系(部)委派外出培训期间及结束后,应履行下列义务:  

1 、教师应按培训计划或委派部门的要求认真参加培训,保质保量完成培训任务。拒不接受培训任务、未能按时完成培训任务、培训考核为不称职者、擅自变更培训项目或内容者、擅自延长培训时间者、培训结束不及时返校接受考核者,所属教学系(部)和教务处有权给予其相应处理,直至推迟职称评聘时间。虚报、谎报、挪用培训经费者,按相关财务制度进行处理。  

2 、教师完成培训后应承担与培训内容相关的教学、科研工作任务。对拒绝承担者,教学系(部)或教务处可不予核报培训经费,直至停发其相应的职务津贴。  

3 、教师应遵守培训单位的纪律与相关规定。不遵守者,学院有关部门可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。

第五章  教师外出培训的其他规定  

第十五条  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,各教学系(部)应对每年外出攻读学位、提高学历和外出培训的教师总量加以控制,原则上不应超过本系(部)专任教师总数的15%  

第十六条   未经学院批准,擅自在外接受培训者,其学习成绩学院概不予以认定,并以旷工交由组织人事处论处。  

第十七条  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。此前颁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。  

第十八条  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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